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
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
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
舉扣除額。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