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
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四條至第
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作業,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三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作業,修正為公布日期,並移列第二項
    但書;另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修正條文第九
    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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