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
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例如個別學校開
設之課程無法滿足單一教師基本授課節數,爰明定得與他校合聘教師
,以增進學校課程規劃之彈性,並利於員額歸屬之計算;合聘教師之
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合聘教師之員額置於一校,性質應為專任,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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