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 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樣品,包括使用於產銷之 設備及器具、用品、樣品、專供區內使用之運輸車輛設備與供包裝用之各 種材料及器皿。第二款規定之燃料,以供區內生產或轉運者為限。 前項運輸車輛設備,應在車輛之前、後、左、右,各以適當之字體及不易 洗擦之塗料書明「本車限於科技產業園區內行駛」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