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經中央主
  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
  發經營許可執照。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廢止經營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
  體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於原設置地點申請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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