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經中央主 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 發經營許可執照。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廢止經營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 體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於原設置地點申請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