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主要尺寸。
    (二)船速。
    (三)容積及載重量。
    (四)建造標準。
    (五)各級乘客人數及其配置。
    (六)船員人數及其配置。
    (七)穩定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各部用材概況。
    (二)艙區劃分情形。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界限線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
          污水及其他排洩口連同其機械裝置、遙控系統情形。
    (五)乘客甲板佈置。
    (六)乘客艙室及衛生設施。
三、輪機部分
    (一)主機概況。
    (二)鍋爐及壓力容器概況。
    (三)發電機概況。
    (四)各水泵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三)消防設施概況。
    (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概況。
〔立法理由〕
一、為使條文文義清楚明確,爰將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六目情形贅字刪除。
二、現行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乘客甲板情形,係指乘客甲板上之空間大小、
    形狀及各式設施,例如通道、照明、救生圈、滅火器等設施,為使文
    義明確,爰將情形修正為佈置。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為提升海運無障礙環境,完善船舶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審查機制,明
    定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概況,爰增訂第四
    款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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