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
    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
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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