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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 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 傳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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