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
用者,執行單位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資助機關定義之新增,修正報請同意對象為資助機關
,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