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 用者,執行單位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資助機關定義之新增,修正報請同意對象為資助機關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