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對行為人為移
送、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或判決之書面通知,應建立資料檔案,並通知
被害人所在地或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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