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 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 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