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
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
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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