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時,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建立友善安
全工作環境,並遵行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永續經營。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社會福利品質提升及產業永續發展,參考日本社會福祉法精神
    ,明定社會福利事業應致力於促進其所提供福利服務品質之提升並確
    保其事業經營之透明性。
二、社會福利事業之雇主應遵行相關法令規定,例如應嚴守勞動基準法相
    關規定,重視社會福利專業人員相關勞動權益,其勞動契約應依法載
    明員工薪資明細,核實撥付,不得以強制攤派、業務經營需要為由,
    或以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員工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
    關係有服從義務之人、受監督之人,要求捐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