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第三款第一目醫療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項目分類與其帳
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創設基金及其他接受捐贈或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
          人所設約定之限制,該限制不能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
          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
    (二)經董事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者。
    (三)因捐贈人所設約定之結果,由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而來。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
          制,該限制可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
          而解除者。
    (二)捐贈人所設之約定,因時間之經過或因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
          定之行動而解除,因而產生與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
三、未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之淨值,未受法令或捐贈人約定之限制
    ,包括指定用途基金淨值、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等;其項目性質及應
    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經董
          事會同意提撥指定為資產之改良、擴充用途之擴建基金、支付
          醫療糾紛賠償之醫療賠償基金及其他指定用途。指定用途基金
          淨值,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餘絀:指未受限淨值截至前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盈餘或未
          經彌補之虧損等。
    (三)本期餘絀:指計算當期營運之結果。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算之兌換差額等。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永久受限淨值、暫時受限淨值及指定用途淨值之時間
、條件、受限原因、種類、金額及解除限制之條件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短期性之投資」及第十五條第
    一項「長期性投資」會計項目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之會計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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