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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逐案依規定格 式彙送執行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規定,以與現行檢驗機構彙送檢驗結果予執行機關備查之實 務操作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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