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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註銷規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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