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 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 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產品鑑別及管制程序,及其 紀錄保存與後續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