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
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
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產品鑑別及管制程序,及其
紀錄保存與後續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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