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
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
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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