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
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
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
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立法理由〕
考量部分災害嚴重,地方同時復建,導致缺工、缺料或施工期程延宕,及
部分作物受產季限制,無法即時復耕,致無法於既定期限內動用貸款資金
,為兼顧實務彈性及農民復建需求,爰修正動用期限,並將每次延期動用
期間,由現行三個月修正為六個月,延期動用次數由二次修正為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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