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文化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住宅。
  六、農舍。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鄉村教育設施。
  九、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宗教建築。
  十三、溫泉井。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安全設施。
  十六、遊憩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戶外遊樂設施。
  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休閒農業設施。
  二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二十二、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十三、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四、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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