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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 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 界址。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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