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
  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
  界址。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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