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
      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