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
    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載明推介就業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
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
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七、身心障礙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扶助,另應檢附社政主
    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之相關文件影本。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正,增訂第一項第七款,明定身心障礙者應
    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又為確認申請人有無第二十七條所定不予扶助之情形,爰新增第一項
    第八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如認有必要,得通知申請人檢具已繳納裁
    判費或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用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俾利確認申請人
    是否符合扶助資格。
三、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