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
  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
  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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