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
  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