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或投資範圍,應於
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
通過。
期貨經理事業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交易
或投資範圍,應於完成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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