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
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異動後五個營
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顧問事
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且第二十七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
則第十三條已有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
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相關
規範,爰刪除第二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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