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本準則及 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 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委託 人權益者,證券商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書面通知相關委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