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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應同時向法院 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 前項提存物保管機構,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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