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應同時向法院
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
前項提存物保管機構,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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