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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 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 復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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