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部處理公務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為審計長、副審計長。重要案件由審計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
    審計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及副主管。
三、第三層為科長、組長、秘書。
四、第四層為股長、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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