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其 後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茲為統籌 辦理攸關國家永續及政府重要施政等關鍵審計議題發展事務之需要,審計 部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審計 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 會辦理關鍵審計議題發展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二十三條增列「關鍵審計 議題發展委員會」,以符業務實際需要。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及 法規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審計部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以台審部 法字第一一二00五二一六一號令訂定發布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 會組織規程,設立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辦理關鍵審計議題發展 業務,爰增列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以符業務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