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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 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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