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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都發局對於本自治條例所定土資場之督導查核事項,得委託相關民間團體 或學術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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