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會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會議主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
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