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立火化場將屍體火化後,應速予裝罐,並將骨灰點交家屬或申請人具
  領。經通知後逾三個月仍未具領者,由管理機關代為處理,費用由家屬
  或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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