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兒童輔導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活動室。
  三、教室。
  四、醫務或保健室。
  五、辦公室。
  六、其他必要設施。
  兒童輔導機構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比照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宿
  者,安置規模與設施設備比照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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