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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組設村(里)民大會決議案執行督導小組 ,分別由本府、鄉(鎮、市)有關單位組成,以縣長、鄉(鎮、市)長 為召集人,負責督導查核決議案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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