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與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代
表、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殯葬禮儀服務業
之評鑑及獎勵每三年應辦理一次,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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