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與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代 表、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殯葬禮儀服務業 之評鑑及獎勵每三年應辦理一次,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