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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 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書字號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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