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立體育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
┌─┬─────────────┬────────────┬──
│場│ │ 收 費 標 準 │
│地│收 費 項 目├────────┬───┤備
│名│ │售 票│不售票│
│稱├────┬────────┼────────┼───┼──
│ │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 │ 用 費├───┬────┼────────┼───┤ 性
│ │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30,000│2 不
│ │ │性活動├────┼────────┼───┤ 般
│ │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25,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2,500 │ 2,5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10,000 ~4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2,000 ~10,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3,000│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600│
├─┼────┬────────┼────────┬───┼──
│縣│1 場地使│體育性活動 │售票總收入 10 %│ 5,000│1 售
│立│ 用 費├───┬────┼────────┼───┤ 性
│體│ │非體育│演出活動│售票總收入 12 %│40,000│2 不
│育│ │性活動├────┼────────┼───┤ 般
│館│ │ │臨時活動│售票總收入 10 %│30,000│3 場
│ │ ├───┴────┼────────┼───┤ 者
│ │ │田徑場外開演出、│售票總收入 10 %│10,000│ 本
│ │ │展覽活動 │ │ │ 委
│ ├────┴────────┼────────┼───┤ ,
│ │2 水電費 │ 4,000 │ 4,000│ 證
│ ├────┬────────┼────────┴───┤ 退
│ │ │清潔保證金 │ 25,000 ~50,000│4 器
│ │3 清潔費├────────┼────────────┤ 響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圍
│ ├────┴────────┼────────────┤ 他
│ │4 維護費 │ 6,000│5 有
│ ├─────────────┼────────────┤ 、
│ │5 器材安裝使用費 │ 1,500│ 工
│ ├─────────────┼────────────┤ 本
│ │6 座椅租用費 │(每張) 5│ 其
│ ├─────────────┼────────────┤ 者
│ │7 夜間照明費 │(每時) 500│6 使
│ ├─────────────┼────────────┤ 用
│ │8 冷氣使用費 │(每次) 4,000│ 。
│ │ │ │7 不
│ │ │ │ 嚼
│ │ │ │ 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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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1 門票收入 │全票 30 元 │1 各
│立│ │軍警學生半票 20 元 │ 入
│游│ │晨游會員月繳 300 元 │ 上
│泳│ │冬泳時間月繳 300 元 │ 入
│池│ │學生教學每人次 10 元 │ 。
│ ├─┬───────────┼────────────┤2 衣
│ │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5,000│ 十
│ │2 ├───────────┼────────────┤ 費
│ │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數入 12 %│ 元
│ ├─┴───────────┼────────────┤ 十
│ │3 水電費 │ 2,500│3 游
│ ├─────────────┼────────────┤ 日
│ │4 夜間照明費 │ 1,500│4 場
│ ├─────────────┼────────────┤ 者
│ │5 維護費 │ 4,000│ 本
│ ├────┬────────┼────────────┤ 託
│ │ │清潔保證金 │ 20,000 ~50,000│ 費
│ │6 清潔費├────────┼────────────┤ 金
│ │ │事後清潔費 │ 3,000 ~15,000│ 還
├─┼─┬──┴────────┼────────────┼──
│縣│ │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 │ 2,000│
│立│1 ├───────────┼────────────┤
│羽│ │非體育性活動場地使用費│售票總收入 12 %│
│球├─┴───────────┼────────────┤
│場│2 水電費 │ 500│
│ ├─────────────┼────────────┤
│ │3 夜間照明費 │(每半時) 80│
│ ├─────────────┼────────────┤
│ │4 冷氣使用費 │(每小時) 100│
│ ├─────────────┼────────────┤
│ │5 清潔費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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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註│說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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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部份指職業│一 本收費標準以新台幣│
體育活動。 │ (元)為單位。 │
售票部份指一│二 政府機關、各級學校│
體育活動。 │ 與非營利之體育性活│
地清潔由使用│ 動,其場地使用費按│
負責,事後由│ 收費標準八折收費。│
場驗收,如需│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託本場辦理時│ 得申請免變場地使用│
費用由清潔保│ 費: │
金扣除餘無息│(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
還。 │ 念日由政府舉辦之│
材安裝包括音│ 活動。 │
播音系統、外│(二)經政府指定使用不│
水電供應及其│ 出售門票之體育活│
特殊器材等。│ 動。 │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
│ 活動。 │
│(四)奉縣長核定本縣辦│
──────┤ 理之活動。 │
票部份指職業│(五)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體育活動。 │ 或本場辦理之各項│
售票部份指一│ 活動。 │
體育活動。 │(六)本縣體育會暨所屬│
地清潔由使用│ 單項委員會、國術│
負責,事後由│ 會所主辦之比賽活│
場驗收,如需│ 動(限不出售門票│
託本場辦理時│ ),經本府教育局│
費用由清潔保│ 核准者。 │
金扣除餘無息│四 場地使用時段以每日│
還。 │ 8:30~11:30 │
材安裝包括音│ 14:00~17:00 │
播音系統、外│ 19:00~22:00 │
水電供應及其│ 時段為原則,超出時│
特殊器材等。│ 段需經本場同意另加│
關場地、茶水│ 收費,排練預演時間│
驗票、售票等│ 必配合本場地場地空│
作人員如借用│ 檔,以二小時為一段│
場工作人員時│ 計算。 │
加班費由使用│五 游泳池門票優待情形│
負責。 │(一)退休公教人員持有│
用冷氣時由使│ 退休證免費優待。│
者自備發電機│(二)榮民持有榮民證免│
│ 費優待。 │
得攜帶口香糖│(三)殘障者持有殘障手│
檳榔,並設吸│ 冊免費優待。 │
區。 │(四)退職工友持有退職│
──────┤ 證免費優待。 │
機關團體一次│(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
場滿二十人以│ 人免費優待。 │
者,得請團體│(六)軍公教人員持有補│
場以八折優待│ 給證或公保證半價│
│ 優待。 │
物保管費每次│(七)救生員持有救生證│
元、車輛保管│ (有效期限)半價│
腳踏車每次十│ 優待。 │
、機車每次二│(八)學生持學生證學生│
元。 │ 票優待。 │
泳池星期例假│(九)本縣里長憑里長服│
均不外借。 │ 務證比照公職人員│
地清潔由使用│ 優待。 │
負責,事後由│ │
場收,如需委│ │
本場辦理時,│ │
用由清潔保證│ │
扣除餘無息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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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場四0、000元。(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外)
廣告費:
┌───┬────────┬────────┬───────┬─
│國際性│二、五00元 │三、五00元 │三、五00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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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二、000元 │三、000元 │三、000元 │四
├───┼────────┼────────┼───────┼─
│全省性│一、五00元 │二、五00元 │二、五00元 │三
├───┼────────┼────────┼───────┼─
│一 般│一、000元 │二、000元 │二、000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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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格│3 × 5 (台尺) │6 × 15 (台尺)│3 ×30(台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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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0元 │四、五00元 │
──────┼───────┤
、000元 │四、000元 │
──────┼───────┤
、五00元 │三、五00元 │
──────┼───────┤
、000元 │三、000元 │
──────┼───────┤
×15(台尺)│3 ×31(台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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