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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犬、貓內臟或成分含有犬、貓屠體、內臟之 食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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