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報請內政部查核。 二、縣屬各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報請本府查核 三、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 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