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收容五人以上之私立機構,應向本府立案,許可後始得收容兒童;並 於許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收容及財團法人登記,其由財團法人附設 者,得免再辦財團法人登記。但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之私立兒童福 利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