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凡收容五人以上之私立機構,應向本府立案,許可後始得收容兒童;並
  於許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收容及財團法人登記,其由財團法人附設
  者,得免再辦財團法人登記。但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之私立兒童福
  利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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