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自有房屋或租賃他人房屋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者,
  依自有房屋或租賃他人房屋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者,依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依下列規定發給營
  業損失補助費:
  一、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一律發給三萬二千元。
  二、逾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平方公尺九百元計算。
  僅持有繳納營業稅據者依前項規定五成,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現場無
  實際營業行為、無登記或無稅據者不予補償。
  第一項營業面積不包括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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