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二個月前
,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編造稅冊辦理徵稅。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
於十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冊。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