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人員任用,如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
  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