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級民防團隊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左列準備:
  一、策訂或檢討修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
  二、檢查核對民防團隊編組名冊。
  三、勘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四、非空襲時服勤召集通知之準備,並分由團隊集中保管。
  五、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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