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
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