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本類目及標準享受獎勵之生產事業,應以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按時辦理
  結算申報,並在當年度內未受同法第一百十條之處分者為限。但當年漏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
  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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