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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以收文順序輪流派案為原則,但為應實際需要, 得視案件之繁簡或審理人員之專長,分稅設組順序輪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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